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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員剛欠繳 1~2 期
溫情關懷電訪、LINE 協商文案
💰
向法院聲請扣薪試算
115年生活費 1.2 倍、扶養分攤
⏰
憑證 5 年換證台帳
時效進度條、匯出行事曆鬧鐘
⚖️
生成訴狀 / 存證信函
存證信函、支付命令、強制執行
1 步驟一:選擇公文種類與借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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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 實務小抄:輸入縣市路名後,系統會自動在下方帶出對應的「管轄地方法院」。
2 步驟二:欠款本金與利息試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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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 民法第 205 條上限年息 16%;放款利率由理事會決定(協會《儲蓄互助社章程範例》第 25 條),請依借據約定填寫。
💡 實務小抄:填寫借款人「最後一次正常繳息日」即可,利息會自次日自動起算。
💡 留空=最後繳息日的次日;若借據或理事會決議另有約定起算日,才需填寫。
💡 有填積欠利息或違約金時必填:書狀寫「至該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」,利息、違約金自次日起算,避免同一段期間重複請求。按「依日試算」會算到今天並自動填入。
合計:零元整
3 步驟三:特定標的與專用設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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✅ 當前選擇之公文已就緒,請在右側預覽區檢視並直接點擊「一鍵複製」或「匯出 Word 檔」。

📄 公文書狀擬真預覽

A4 擬真・標楷體・用印導引

            

💰 強制執行薪資扣押試算機

115 年度衛福部最新標準
📋 官方公告標準與法規依據:本試算依據 115 年度衛生福利部及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最新公告之最低生活費標準,並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15 條之 1 及第 122 條規定加計 1.2 倍生活保障基準 與受扶養親屬之必要支出進行精算。
💡 實務小抄:未成年子女或無工作尊親屬;若與配偶共同撫養,下方分攤比例選 50%。

📊 扣押額度與生活保障試算明細

⏰ 債權憑證 5 年消滅時效管理台帳

利息請求權時效 5 年(民法第 126 條)、本金 15 年(第 125 條);本台帳以憑證核發日起 5 年為預警日,提醒在利息時效屆滿前換證。點擊下方 KPI 卡片可即時篩選案件。

總列管憑證數
0
總債權本金 NT$ 0
🔴 90天內緊急換證
0
請立即具狀聲請換證
🟡 180天內時效預警
0
半年內屆滿,準備書狀
🟢 安全期 (>180天)
0
時效狀態正常維護中
⚫ 已逾 5 年預警日
0
利息時效可能已屆,請盡速換證
債務人 憑證案號 管轄法院 債權本金 核發日期 5年預警期與進度 時效狀態 操作

📱 早期關懷與催繳情境設定

逾期 1~2 個月黃金介入期
💡 協會《儲蓄互助社放款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呆帳處理辦法》第 11 條:逾期 1 個月內通知借款人;2 個月內發催告函予借款人、連帶保證人,必要時訪催;3 個月以上應採取保全措施或著手取得執行名義。逾期 1~2 個月宜及早關懷協調,了解社員是否遭遇暫時失業或家庭變故,可依同辦法第 13 條由全體債務人書面申請變更還款約定或協議分期,送理事會議決(或依理事會授權核准後提理事會追認)。

📞 客製電訪腳本與 LINE 催繳文案

🌸 1. 溫情同理心關懷型(適合初次逾期)

🤝 2. 紓困分期/展延協商型(適合重大變故者)

⚠️ 3. 幹部正式提醒型(即將逾期 2 個月)

💬 LINE 官方帳號 / 簡訊一鍵複製文案

💬 LINE 親切提醒版

⚠️ LINE 正式催繳版

🚨 LINE 法催前最後通告

📖 儲蓄互助社法催實務指引與法規庫

⚖️ 1. 民法約定利率 16% 上限與違約金規範(民法第 205 條、第 252 條)

最新法規:自民國 110 年 7 月 20 日起,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上限調降為年息 16%(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)。
實務操作:放款利率由理事會決定(協會《儲蓄互助社章程範例》第 25 條),請依借據約定填寫;輸入的年利率逾 16% 時系統會提示。違約金依借據約定「按利息百分之幾」計算,協會《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實施要點》第 19 條規定違約利率最高 15%,逾 15% 時系統會提醒(借據另有約定者不阻擋);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減至相當之數額。

🏦 2. 股金扣除貸款:什麼時候寄存證信函?(依本社章程)

法律重點:股金扣除貸款的依據是各社自訂的「本社章程」條文(例如附件存證信函所引「本社章程十七條」),不是《儲蓄互助社法》——該法第 14 條規範的是社員「退股」程序,並無抵銷規定。
實務操作: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,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(協會《儲蓄互助社章程範例》第 17 條),再寄《存證信函(股金扣除貸款)》通知社員;尚未進入執行階段時,先寄《存證信函(清償債務催告)》即可。請在「本社資料設定」填入本社章程條次,系統會代入存證信函。

🛡️ 3. 強制執行如何扣押壽險解約金?(大法庭裁定與 2025 年保險法修正)

法律重點: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大法庭裁定:執行法院於必要時,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,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。但 2025 年保險法修正(6 月 18 日公布施行)已設下限制:
① 壽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,未逾「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 × 1.2 × 6 個月(取各區最高標準)」者不得扣押,依 115 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 20,744 元計約為 14.9 萬元;超過者仍可執行;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保障壽險亦不得扣押(第 123 條之 1)。
② 健康保險、傷害保險的解約金債權一律不得扣押(第 129 條之 1、第 132 條之 1)。
③ 另有「介入權」(第 123 條之 2):特定親屬或受益人經同意並支付預計解約金額度,可變更為新要保人。
實務操作:勾選「扣押壽險解約金」,書狀會請法院囑託人壽公會查調壽險保單,並僅就解約金逾額度的壽險契約聲請扣押,同時載明健康險、傷害險不在聲請範圍。

💼 4. 強制執行薪資扣押 1.2 倍最低生活費保障(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、第 122 條)

法律重點:薪資扣押以 1/3 為上限,且須保留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的生活所必需:「當地最低生活費 × 1.2 ×(1 + 扶養人數 × 扶養負擔比例)」(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)。若債務人月薪扣除生活費後已無餘額(如月薪 24,000 撫養 2 人),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不得扣押,若強行聲請扣薪恐遭法院駁回或聲明異議。

⏰ 5. 存證信函 6 個月起訴期限與支付命令 3 個月送達失效

民法第 130 條: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後,必須於 6 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,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。
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:支付命令核發後 3 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者,該命令失其效力;且依同法第 509 條,支付命令須依公示送達者,不得行督促程序,若查無此人應及時改行起訴程序。